《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具体附加比例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逐级核定。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2004年以后随着农业税的减免,农业税附加也就相应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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