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所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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