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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A、票据未到期
B、票据被伪造
C、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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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BC符合题意:第一,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第二,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第三,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第四,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第五,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选项D不符合题意:选项D属于“对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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