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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3年3月5日,不知情的丁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丁将其机器设备卖给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有()。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以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以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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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该买卖合同无效;
(2)选项BC: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该退伙属于当然退伙(而非除名);
(3)选项D:退伙事由“实际发生”(而非人民法院判决的生效时间)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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