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科目,不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收回后用于直接出售或者是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入收回物资成本。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240+12+28=280(万元)。
以上为百科题库网整理的关于"(2010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4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2009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另支付消费税28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试题答案及解析,如想学习更多其他类竞赛题,欢迎访问www.baiketk.com查看搜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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