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计算:应交增值税=含税金额/(1+3%)*2%。
2、政策规定:
下列事项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符合条件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符合条件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是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其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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