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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品生产企业利用回收玻璃瓶重新灌装大输液, 对本事件的处理,正确的有()


A、应按劣药论处
B、按使用了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行为进行处理
C、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这些玻璃瓶
D、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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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假药、违反药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其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按劣药论处第4种情况“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按劣药论处,这是直接证据,所以按劣药论处;另外这种行为可能污染药品,但是还没有发现实际污染药品的证据,所以尚不足以构成按假药论处,可见A正确。
其二,利用回收玻璃瓶重新灌装大输液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根据该条例第73条: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包装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5条药品标识不合法处罚(根据情况按假、劣药论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可见,B和D正确。
其三,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5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处罚,可见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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