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假药、违反药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其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按劣药论处第4种情况“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按劣药论处,这是直接证据,所以按劣药论处;另外这种行为可能污染药品,但是还没有发现实际污染药品的证据,所以尚不足以构成按假药论处,可见A正确。
其二,利用回收玻璃瓶重新灌装大输液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根据该条例第73条: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包装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5条药品标识不合法处罚(根据情况按假、劣药论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可见,B和D正确。
其三,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5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处罚,可见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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