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不允许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39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也就是说,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如果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只能对含义不明确或前后矛盾等的内容进行澄清,实质性内容不得进行改变。更不用说对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为这时候投标人并未确定,如果对这些内容进行谈判意味着这些内容是可被修改的,也就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你所说的合同谈判是指确定了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一对一进行的谈判。此时中标人已确定,买卖双方可就合同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协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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