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的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本案中甲侵权时虽已满18周岁,但由于无经济收人,应先由其扶养人李某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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