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包括:(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6)无法辨明真伪的;(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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