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和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扣除。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400)×13%+400×11%=2548+44=2592(元)
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20000+2592=22592(元)。
以上为百科题库网整理的关于"某书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2月份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图书,账面成本20000元(含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收取的运费400元),税务机关接受了该项损失的申报,该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 )。"试题答案及解析,如想学习更多其他类竞赛题,欢迎访问www.baiketk.com查看搜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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