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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业务的有关当事人一般有(    )。


A、委托人
B、托收行
C、代收行
D、付款人
E、提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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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人,在买卖关系中是出口方。
2、托收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地银行,也被称为寄单行。
3、代收银行,是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付款人即所在地银行,一般是托收银行的分行或者代理行。
4、付款人或受票人,是代收银行在汇票上注明并向其提示单据并要其付款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的进口方。
二、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应该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委托指示进行托收业务,根据URC522的规定,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但是,托收行对于托收的款项并不承担必须收回的义务。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应按托收行的指示,及时向汇票商上的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以收取货款,如遭拒付则应及时通知托收行,并要保管好单据。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在付款人未付款的情况下擅自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就违反了合理谨慎义务,应对托收行承担违约责任。
3、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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