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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8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A、董事人数减至5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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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项A符合题意:董事人数虽然为5人但已经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选项B不符合题意:“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个监事不行);
(3)选项C符合题意:李某持有的表决权在10%以上,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选项D不符合题意: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无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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