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工资调增=6(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6-6)×2%=0.4(万元),据实扣除;
福利费扣除限额=(26-6)×14%=2.8(万元),实际发生5.8万元,调增3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6-6)×2.5%=0.5(万元),实际发生0.4万元,据实扣除。
工资及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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