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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司和远华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1月20日,双方约定:东方公司于12月1日交付远华公司商品500件,总成本为400万元;对方支付东方公司价税共计585万元。当月末,东方公司得知远华公司因履行对外担保义务造成重大财务困难,导致该项约定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很小。为维持良好的企业信誉,东方公司仍按原约定发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代垫运杂费1万元,则东方公司在2012年12月由于该项业务减少的存货为()万元。


A、500
B、0
C、585
D、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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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核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由于东方公司发出商品时得知远华公司财务困难,相关的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不能结转成本,只是将库存商品转为发出商品,存货金额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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