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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甲公司在某报刊登广告:“我公司欲以低价处理混凝土搅拌机10台,每台售价5万元人民币,有意购买者3日内到我公司付款即可提货。”乙公司看到该广告后,于2009年8月3日携带现金支票到甲公司提货。但被告知:“车已售完。”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B、该广告属于要约,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该广告属于要约,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该广告属于要约,但甲公司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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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合同法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允许要约人有权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法律上对要约的撤销不作限制,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那么必将在事实上否定要约的法律效力,导致要约在性质上的变化,同时也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1)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或者(2)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那么不得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就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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