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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时,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的打印日期距申请开户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个月。


A、1
B、2
C、3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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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可提供近两个月内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诚信状况证明。期货公司根据信用报告中相关信用记录综合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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