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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结论正确的是()。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达2/3份额,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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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中,铺地板的行为是一种“重大修缮”,甲乙同意,已达到2/3的份额,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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