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典》规定药材产地加工的干燥方法如下: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表示;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表示;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表示;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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