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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13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5日
B、自2013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25日
C、自2013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5日
D、自2013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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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13年8月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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