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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201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42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的情形是 ()


A、造成中度残疾的
B、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C、致人死亡的
D、致3人以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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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假劣药的刑事责任认定。容易将“致人死亡的”从“后果特别严重的”忽略掉,并且只要有死亡出现即可,没有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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