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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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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符合题意: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选项B符合题意: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
选项C符合题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选项D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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