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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不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是( )。


A、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
B、存款单
C、汇票、支票
D、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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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对于第四项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结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法律没有强制性禁止规定的权利,都是可以进行质押。
  2、如果合同无效,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所以无法基于合同取得预期的权利,如果以该无效合同进行担保也导致担保无效。
  《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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