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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草拟的公司章程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公司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B、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
C、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D、甲乙丙丁首次出资额各为5万元,其余部分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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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项A: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选项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不设立监事会的,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
(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规定,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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