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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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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项A: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2)选项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3)选项CD: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在本题中,周某不执行合伙事务,不享有异议权,钱某与赵某均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在赵某对外签约时,钱某有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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