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中,必须执行“十不准”的结算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二、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三、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四、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五、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六、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七、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八、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业务;
九、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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