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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应落实()政策。


A、分类施保
B、按标施保
C、应保尽保
D、差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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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全面落实低保制度,切实做到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应保尽保”。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考虑到重度残疾人的特殊困难,2015年,我部会同中国残联出台《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明确要求“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日前,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要求“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将“重度残疾人”范围由“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拓展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低保对象5311.2万人,其中残疾人605.4万(重度残疾人168.1万人)人,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41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4301元/人年。
二是指导各地提高对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水平。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的相关要求,普遍开展了分类施保工作,即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差额核定补差金额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开展了以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为重点保障对象的分类施保工作。
三是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民政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并会同中国残联通过召开贯彻会议、开展联合督查、出台衔接政策、通报工作进度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地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实施意见,全国所有县(区)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全覆盖,分别惠及困难残疾人1062万人、重度残疾人1164万人。据统计,生活补贴标准大部分省份处于每月50-80元之间,10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最高的北京市每月可达900元。护理补贴标准大部分省份处于每月50-80元之间,14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最高的浙江省每月可达500元。
四是对城镇贫困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于2005年出台《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这一措施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职工的照顾,也有效促进了残疾人参保缴费,保障了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长期以来,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目前您所提的政策建议已在政策中提出了明确要求,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已无需单独立户便可申请纳入低保范围。下一步,各级民政部门将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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