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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方式有:


A.一般保证
B.连带责任保证
C.有限保证
D.无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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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保证。保证又称为人的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 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 可以是法人。这种担保方式过去在我国法人之间的合同 关系中不多采用,但在对外贸易往来以及公民之间的合 同关系中却被广泛采用。
(2)抵押。抵押是以某种特定财产作为担保,也就 是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履行合同约定,向 对方(债权人)提供的财产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 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的, 债权人可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利来得到赔偿。提供抵押 担保的义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 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的,对于其他没有设定担保 的一般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人有权从变卖抵 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受偿,而其他债权人只要在变卖 抵押物的价款有剩余时才能得到受偿。抵押是一种古老的担保方式,现代意义和现实生活中的抵押,主要是为 了获得贷款而将不动产或动产进行抵押。
(3)质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动 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 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债权人称为质权 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等权 利作为质押。与抵押相比,质押是以动产作抵押,尤其 是以有价证券的权利作为担保。


其他担保方式:
(1)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合同产生的债务未受 到清偿之前,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占有的债务人的财物留 置,直到债务人清偿完债务时再返还;如果超过一定的 合理期,债务人仍不清偿或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 以留置财物折价或以变卖该财务的价值优先得到偿还。 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
(2)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前,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应支付的规定数额以内预先支 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折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 定的债务时,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 在国际上是一种通用的、古老的合同担保方式,但不是 合同成立的条件。


保证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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