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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有兴达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
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
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E、甲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和丙后,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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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核股权转让、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看持股比例,看的是股东人数。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甲持股比例为69%,超过了2/3,即甲一人同意就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虽然如此,但修改公司章程仍须经过法定程序,即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而不能由甲直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是“在同等条件下”,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欲购买一部分股权的话,须满足“同等条件”的规定,否则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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