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时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首席风险官连续2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2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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