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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通用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采购方付款后,供货方交货。合同订立后,采购方以有确切证据证明供货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由,暂停支付设备货款。采购方暂停支付设备货款的行为行使的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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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采购方为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但当有确切证据证明供货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根据规定可以暂停支付货款,这种行为即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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