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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50万元,丙欠甲50万元,均已届清偿期;甲一直不行使对丙的50万元债权,致使其自身无力向乙清偿50万元债务;则乙可以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C、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积极行为
E、乙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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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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