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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A半成品,A半成品属于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该A半成品在受托方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A半成品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40万元,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45万元、增值税7.65万元,另需支付运杂费10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A半成品入账价值为( )万元。


A、595
B、585
C、660
D、65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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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委托加工直接用于销售或用于加工非消费税产品,消费税要计入成本;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收回该批A半成品的入账价值=540+45+ [ (540 +45) ÷ (1 -10%) × 10% ] +10 =66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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