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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15年8月。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15年7月偿付。至2015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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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项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制度;(2)选项B:在陈某与王某的货款债务中,并未将王某的房屋设为担保物,陈某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3)选项C: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4)选项D: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在本题中,“租金”和“货款”分属两个不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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