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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向张某借款,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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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根据规定,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因此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有权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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