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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