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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无争议的轻微交通事故如何处置?


A、保护好现场再协商
B、不要移动车辆
C、疏导其他车辆绕行
D、撤离现场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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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人员伤亡、各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且各方机动车均在市内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允许自行协商处理。发生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迅速撤离事故现,并填好事故现场《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到“处理中心”办理理赔手续。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责任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报警,由执勤交警到达现场按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处理,再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同一时间到“处理中心”办理理赔手续。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核定有异议,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处理中心”申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损。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凭《协议书》及相关证据,在协商撤离现场后24小时内到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定损索赔手续。手续齐全后,保险公司理赔快速处理窗口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结完理赔事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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