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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A、后果特别严重
B、其他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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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包括: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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