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合同已对付款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所以,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即2005年12月1日。
以上为百科题库网整理的关于"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2005年10月1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10月10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10月20日承包人将工程移交发包人,但发包人一直未支付工程余款。2006年5月1日,承包人将发包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则利息起算日应为()。"试题答案及解析,如想学习更多其他类竞赛题,欢迎访问www.baiketk.com查看搜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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