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对外投资联营的部分,由于其不承担投资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视同出租,其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即每年的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应纳税额=50万元×12%=6万元;(2)剩余部分以房屋余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2500×70%×(1-20%)×1.2%=16.80万元。两项合计,该企业应纳房产税2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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