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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8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2.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A、20万元
B、25万元
C、30万元
D、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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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买入时间(8月3日)距两次卖出时间(3月1日和3月8日)均不足6个月,但买入量仅为2.5万股,因此,应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2.5 × (25 - 15) =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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