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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种看法是正确的?


A.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C.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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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与个人的债务关系实际上是对全体合伙人的债务,如果允许抵消的话相当于用全体合伙人的钱去为个人偿还债务,因此无效。但是D可以申请执行A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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