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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A.抵押权
B.留置权
C.代位权
D.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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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有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还有的以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偿还欠缴的税款,损害了国家税收。由于税收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公法之债,因此,有必要将私法上债(合同)的保全制度引入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同时还规定不能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并对其适用条件、范围以及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作出了规定。(1)适用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时仍未缴纳应纳税款。(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可见,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需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需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纳税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不包括非专属于纳税人本身的债权)。第二,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应当收取债权,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也就是说纳税人消极地减少其责任财产。第三,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且已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即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其偿还债务能力的减弱,并达到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程度。(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下列三种情形:第一,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对属于自己的到期债权予以抛弃、免除。第二,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即纳税人以赠与等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第三,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纳税人转让财产的行为虽然是有偿的,但由于转让价格畸低,明显诈害了债权;同时,受让人即第三人必须明知纳税人有该情形,即纳税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财产的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情形下,则不论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如何,税务机关均可行使撤销权。另外,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必须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即纳税人的行为已影响到其对欠缴税款的缴纳,税务机关方可行使撤销权。(4)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方式是通过诉讼方式,即由税务机关申请,由人民法院行使,而不能由税务机关自己进行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国家税收债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为限;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获得的利益应归属于所实现债权的主体即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作为其对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但在具体受偿时要考虑税收的优先权,即纳税人应该首先缴纳欠缴的税款,然后再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5)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国家税收而作出的规定,体现了税收债权的公法属性。这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8条的规定承担欠税法律责任;如果是在实施偷逃骗税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时产生的欠税,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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