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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数据交换格式系列标准包含以下()标准。


A.企业征信数据采集格式
B.个人征信数据采集格式
C.信用评级违约率数据采集格式
D.农户征信数据采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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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征信标准

客户征信等级评定标准根据查询之日客户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情况,贷记卡个人客户征信分为A、B、C、D四个等级标准,一、征信等级A级标准,(四)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影响客户还款的不利因素,二、征信等级B级标准,个人征信报告其他方面符合A级条件,三、征信等级C级标准,个人征信报告其他方面符合B级条件,四、征信等级D级标准,个人征信报告其他方面符合C级条件,6.贷款“累计逾期次数”为“

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个人客户征信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查询之日客户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情况,贷记卡个人客户征信分为A、B、C、D 四个等级标准。 一、 征信等级A 级标准,其判断依据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信用汇总信息”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汇总信息”中“贷款机构数”不超过“4”; 2.“信用卡汇总信息”中“发卡机构数”不超过“8”。 (二)信用卡和贷款“明细信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账户状态显示为“正常”; 2.“当前逾期期数”及“当前逾期总额”均为“0”。 (三)信用卡和贷款“最近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仅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记录为“*”(本月没有还款历史,即本月未透支/使用); 2.记录“N-正常”(准贷记卡透支后还清、贷记卡当月的最低还款额已被全部还清或透支后处于免息期内、借款人已按时归还该月应还款金额的全部)或“C”(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结清的销户,借款人的该笔贷款全部还清)。 (四)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影响客户还款的不利因素。 二、征信等级B 级标准,个人征信报告其他方面符合A 级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信用汇总信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贷款汇总信息”中“贷款机构数”超过“4”; 2.“信用卡汇总信息”中“发卡机构数”超过“8”。 (二)信用卡和贷款“明细信息”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1.贷记卡“当前逾期期数”为“1” (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 1 次,)且“当前逾期总额”不超过200 元(含)的; 2.准贷记卡“当前逾期期数”不超过“3”且“当前逾期总额”不超过200 元(含)的; 3.贷记卡12 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次数”不超过“1”; 4.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1”(贷款逾期1-30 天). (三)信用卡和贷款“最近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2-12”存在以下情况: 1.贷记卡历史逾期记录最高不超过“1”( 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1 次); 2.准贷记卡历史最高记录不超过“2”(准贷记卡透支31-60 天); 3.贷款历史逾期记录最高不超过“1”(贷款逾期1-30 天)。 三、征信等级C 级标准,个人征信报告其他方面符合B 级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信用卡和贷款“明细信息”出现以下下列情况之一的: 1.贷记卡“当前逾期期数”为“1” (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 1 次,),且“当前逾期总额”在1000 元以内的; 2.准贷记卡“当前逾期期数”为“3”, 且“当前逾期总额”在 1000 元以内的。 (二)信用卡和贷款“最近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2-12”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1. 贷记卡历史最高记录为“2”(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2 次),且只能出现1 次; 2.准贷记卡最高记录为“3”(准贷记卡透支61-90 天),且只能出现1 次; 3.贷款历史最高记录为“2”(贷款逾期31-60 天),且只能出现1次。 四、征信等级D 级标准,个人征信报告其他方面符合C 级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信用卡和贷款“明细信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信用卡“当前逾期总额”超过1000 元的; 2.贷记卡“当前逾期期数”为“2”及以上; 3.准贷记卡“当前逾期期数”为“4”及以上; 4.信用卡账户状态显示为“冻结”、“止付”及“呆账”等非正常状态; 5. 贷款“当前逾期总额”不为“0”的; 6. 贷款“累计逾期次数”为“3”及以上 (二)信用卡和贷款“最近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2-12”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1. 出现除上述A、B、C 等级所规定条款以外的其他情况; 2.“信用卡最近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出现“G”(除结清以外,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 3.“贷款最近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出现 “G”(除结清以外,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Z”(以资抵债)、“D”(担保人代还)。 (三)信用报告中存在特殊交易信息,包括:担保人代还、以资抵债;存在特殊记录包括:欺诈、被起诉、破产、失踪、死亡、核销后还款的。 (四)其他经认定有必要评价为征信等级为D 的情况。 五、对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应在原有征信等级的基础上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一)“最近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项“1-12”贷记卡为“1”或准贷记卡为“2”出现3 次及以上的; (二)“最近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13-24”中贷记卡和贷款出现“3”及以上或准贷记卡出现“4”及以上;

(三)“被担保实际金额”超出客户申请资料个人年收入3 倍以上的; (四)“信用卡汇总信息”中“信用额度”超过客户申请资料个人年收入3 倍以上的; (五)所有信用卡账户开户均不满一年的,或所有贷款账户开户不满一年; (六)在“特殊交易”贷款出现展期(延期)的。 不良信用记录?——解读准贷记卡透支及其还款记录 [ 刘建昆 ]——(2011-9-3) / 已阅

14 次 不良信用记录?——解读准贷记卡透支及其还款记录 近日,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笔者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了“第一次亲密接触”,没想到这次亲密接触并非特别顺利,问题出在一张工商银行“准贷记卡” 上。2002 年,笔者办理了一张准贷记卡。记得当时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透支最长期限为30 天,因此笔者也养成了透支后30 日内还本付息的习惯。而按照2009 年2 月22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收单利,透支期限最长为60 天。”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笔者按要求打印了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其中 “信用卡最近24 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栏目出现了大量的“1”。按照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解释,此栏目中出现“1”,即为负面信息或不良信用记录,而出现“1”连续三次或者24 个月内出现六次,则拒绝发放公积金贷款。为此,笔者不得不研究这一问题。因本人所持有的卡均系工商银行信用卡,本文仅以工商银行为例。 一、“1”的含义解读 我国《征信管理条例》于2009 年10 月13 日首次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1 年7 月23 日第二次征求意见,迄今并未出台,而且该征求意见稿中,仅使用了 “不良信用记录”一词,并未加以界定。那么,《个人信用报告》是不是所有的 “1”都属于“不良信用记录”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准贷记卡的“1”是表示透支1-30 天;而对于在贷记卡,“1”表示未还最低还款额1 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解释,《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数据,只是代表所收集的事实,而对于这一事实的属性的判断,则由阅读报告者自行判断。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贷记卡还款记录中的“1”。贷记卡是允许透支的,而且具有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优惠措施,实际上是很宽松的透支—还款政策。贷记卡的“免息期”,即为从透支之日起至次月25 日为止,最长56 日,最短25 日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全额还款,则合同之债消灭,且不产生任何违约责任。所谓“未还最低还款额1 次”,即是在免息期届满之内,未还款或者还款数额没有达到最低还款额,属于逾期,产生违约责任。 其次,就准贷记卡而言,虽然也属于信用卡,但是其还贷方式却与贷记卡有所不同。准贷记卡是不具有“免息期”的,从透支之日起就计算利息。但是,准贷记卡同样有一个期间,即60 日的“最长透支期限”。在此期限中还本付息,合同之债同样归于消灭,同样不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同志主编的《百姓征信知识问答》一书,其中,明确指出:“准贷记卡的24 个月还款状态出现“1”或“2”,为什么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这是由准贷记卡的性质决定的,24 个月还款状态中出现“1”或“2”,并不意味着准贷记卡处于不正常状态,实践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 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该客户新的授信申请。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 二、两种“1”的本质不同 透支,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由于出借方为金融机构,且采用格式合同,故各商业银行一般采用“章程”的形式加以规定。其实,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还款记录中,贷记卡的“1”与准贷记卡的“1”本质上确实是完全不同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结论正确,但是其理由,表达的不够清楚。兹试叙如下: 首先,贷记卡的“免息期”与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一种法律期间。这种法律期间是基于格式合同而产生,因透支行为发生而开始计算。这一期间的届满二者有所不同:贷记卡的免息期届满,是在每个月的 固定期日,而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在期间达到60 日后届满。无论透支是否计息,本质上,二个期间都属于合同的履行期间,在履约期间履行还款,均为正常还款。 其次,所谓不良信用记录,实际上是一种违约事实的记录。在贷记卡中,“1” 所代表的“未还最低还款额1 次”,即代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的违约责任发生一次。这种违约一般称为“逾期”,属于不良信用记录。而在准贷记卡中,“1” 所代表的,仅仅是仍处于合同履行期间的一次透支行为,而不存在“逾期”问题,更不产生违约责任。准贷记卡的透支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实际上是60 日,只有 60 日届满后仍未还款,即还款记录出现“3”的时候,才能完全确定为违约

责任发生一次。因此,正如征信中心所解释“1”或“2”,根本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 第三,在准贷记卡征信问题上,征信中心的这种设计是不科学的,导致记录本身不准确。按照征信中心的说法:准贷记卡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按照“报送数据”(似乎是每月8 日)时间为准这种设计,违约行为发生后,很可能不被记录。如,在8 日之前产生违约状态,但是在8 日之前又延迟履行完毕的一些违约记录,是不可能被记录下来的;再如, 8 日后透支,次月8 日前还清,虽然透支20 多日也不会记录。 三、余论 个人信用报告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目前在征集、管理和利用中,确实存在大量不科学的问题。对“不良信用记录”明确加以界定,就是其中一个即为重要的方面。而这者不单单是银行业或者征信中心本身的问题,也与信息利用者的素质密切相关。最后谈几个于此问题相关的问题,作为“余论”。 1、《信用报告》只是作为基础数据的作用,在证据体系中仅仅相当于事实,而对事实的评判,则是利用者的工作。我国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法律地位应当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尽管相关法律尚未完善,但是,其审批属于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发放贷款贷为给付行政,一切行为应当受行政法制约。以行政权为基础判读《信用报告》其行为性质虽然与商业银行行使经营自主权不同,但是,对于 “负面信息”“逾期”“恶意透支”等现象的判断标准应该与商业银行以及征信中心完全统一,即应当以违约责任发生为准绳,这也是合理判读信用信息的唯一准绳,决不能另搞一套。 2、应当加速有关立法进程。一方面,在征信报告的判读标准方面,国家应在《征信管理条例》制定中统一规则,凡是征信利用者均应遵守,无论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抑或其他单位个人,庶几可以避免很多混乱。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如何掌握松紧(如多少违约次数才能为不良信用之认定),固然是其经营自主权,但是,作为不是商业银行、而应当受行政法约束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不良信用尺度上制定全国统一的科学标准,不是由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行掌握”,限制各中心的自由裁量权,以期其行政行为走上法制化轨道。这两方面,都必然需要加速立法进程才能实现。 3、对于是否放贷这一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必须给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关申请表格居然赫然写着类似“对住房公积金中心是否放贷,不得提出异议”这一类词句,以规避纠纷,是在是不明智之举。现实中,对公积金中心提起行政诉讼之案例,已不罕见。如,邵阳市中院在判例中认为,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 使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审批权及行政处罚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贷款审批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事实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事实上,不但对于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于社会保障机构,退休人员对于退休金有疑义的,也应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毕竟,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的乃是行政权。在这些并非政府机关的“法律授权组织”面前,每个人,不论公务员、法官、大学教授,还是企业、银行业员工,都是事实上的或者潜在的行政相对人,而不受制约的行政权才是最可怕的。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上个月,在中行办业务时,填了一张联名卡(我四年前就有 BOC 贷记卡),然后在家等着收卡,结果等了一个月,也没有建档,就打电话去问了, 结果柜台阿姨说我人行征信系统有问题,据了。我听了也吓了一跳,不可能啊,我农业银行 2 个月前还提过一次额度,如果有问题,额度怎么提得上去呢。 昨天下午飞奔到工行卡部(卡部有我亲戚,审核人员都认识的),立即给我打了一份征信报告,工行负责审核信用卡的主任看了说:“正常,什么问题都没有,应该正常批卡啊!怎么中行说你征信系统有问题,你去找中行,问他们哪里有问题,我们工行打的征信报告你不要给中行看,你叫中行自己打,免得中行说我们工行的闲话。”(这个主任想得真周全)。最后在我临走时,那个主任又对我说:“你提醒他们中行一下,你的 1 号,2 号账户是准贷记卡账户,上面的“1”是代表透支1—30 天,是正常卡,他们中行可能看到你上面有连续4 个“1”,误认为是连续四个月逾期吧,你讲一下,他们中行可能是刚来的年轻大学生,不太熟悉。” 到了中行分行营业部,是个大妈级的大堂经理接待

了我,她说:“你的表被楼上退了下来,征信系统有问题。”我拿过来一看,跟我刚才在工行卡部打的报告一样(比工行少了一张纸,是少了工行独有的 CIIS 风险评定,哈哈),我问她:“你好,请问有什么问题吗?我看不出有什么不良记录啊???!!! 那个大堂经理也估计是看不懂,就说:“你有逾期,你自己看,要不然怎么楼上卡部的退下来呢。” 我说:“麻烦你给我讲解一下,我的征信报告里哪里有逾期了?”她拿过我的征信报告,翻了半天也没有说出个名堂,最后打了一个电话,把楼上的负责审核信用卡的叫来了。 不一会儿,从楼上来了一个小姑娘,估计是大学刚毕业不久的吧,人也长得不错,身材很好,接过我的征信报告,娇里娇气的对我说:“你有逾期你自己不知道吗?”说着,指着我的准贷记卡账户的连续4 个“1”,“信用卡只要有连续3 期逾期,就不能批卡了,你连续4 次逾期,前面还有2 次逾期,都是这张卡,你自己不知道吗?”带着一脸鄙疑的神情看了我一眼。 我说:“这个是我的工行准贷记卡,数字1 和2 代表透支1—30 天和1—60 天,是正常卡,怎么是逾期了,你不知道准贷记卡。 中行小 MM:"不管是什么卡,是信用卡应该都是 N,才是正常的,数字代表的都是不正常卡,我不知道你讲的什么准贷记卡。你要好好用卡,要不然你在我行的贷记卡(指4 年前办的BOC)都要停卡,你自己小心一点。” 我对这个人长的漂亮但业务知识一窍不通的MM真不知道说什么才好,不知道她们在进 入中行前,岗前培训是怎么学习的,我说:“你们的负责人是谁,我要和你们负责人讲话?” 中行小MM:“我就是负责卡业务的,你征信报告有问题,办不了卡。 我很郑重的说:“你要对你刚才说的话负责,我要投诉你,你工号是多少啊?” 我拿出手机要拨打 95566,那位大妈级的大堂经理过来,叫我不要打电话,说:“啊呀,有什么好吵的,你不是有我们行的贷记卡吗,先用着,过段时间在来申请,可能就没事了。” 那个小MM也不回答,掉头上楼了。 那个大堂经理又安慰了我几句,但话里还是说我信用有问题,让我过段时间再说。 出了中行,我又到工行卡部,把事情和卡部的几个朋友和主任讲了一下,我说要投诉那个中行小MM,他们说如果我投诉的话,那个小MM要扣奖金的,严重的话还要待岗培训。 我的心情都快疯了,我用卡8 年多,从来没有一次逾期的,今天就这样被中行说成是逾期,信用有问题,还威胁要冻结我以前的中行卡。我今天就像被人诬陷是小偷一样,心里那个难受啊。很想投诉一下那个自以为是的中行小MM,但想到自己也是从大学毕业走过来的,刚工作犯错误在所难免,也就不想为难那个小姑娘了。 还是好好用我的工行黑白菜好了。有工行准贷记卡的朋友可以看看自己的征信报告,真的是显示1 和2 这样的符号,有些人办不了卡有可能和准贷记有关,大家注意啊,但工行的卡还是很好的,从8 年前第一张工行的准贷记卡,到后来的工行人贷金,再到后来的运通金,直至最后被邀请黑白菜,风风雨雨都过来了,最实在,最大气。用看这么多年的信用卡,感觉还是牡丹卡最好,永远支持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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