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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A.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B.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C.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D.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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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这种情况其实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自从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观,但也是仅限上市公司等大型公司,而广大中小企业这种情况类似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相当的多。我国劳动监察部门在这种问题上一直奉行“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只要劳动者不提出异议,劳动监察部门不会真正去大规模监察,这种情况其实挺让我们这些做人力资源的难受的。你这种情况下看你到底想干什么了,分两种情况:
1.还想在这干的话,那就忍着呗,全国到处都差不多,只不过混口饭吃,只要公司按时发工资,辞职的时候钱能拿走就什么也不用说,什么也不用做。
2.如果公司有对不住你的地方,也不用怕他们。他们违法的证据是现成的,不管仲裁还是诉讼你都可以得到支持。
至于第一中情况就不多言了,针对第二种情况,我可以给你分析一下:
首先,是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条款,你的单位没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实际用工满一个月起腻可以向公司申请双倍工资补偿,并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你就发财了,你可以申请你双倍工资做补偿,那可是很多一笔钱的,而且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关于你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据此,虽然没有规定你的薪酬,但是如果你们单位有集体劳动合同的话,按集体劳动合同执行,估计你们也没有,那就是同工同酬。就是说你的工资不应该低于你们单位跟你从事相同工作的其他人的工资。这个如果真有纠纷的话劳动监察部门会要求你的单位提供你们每个月的工资表明细,取证不是问题的。
总之呢,你要么保持沉默,只要工资照发,什么都没必要管啊。要么就在你感觉对你不公的时候提请劳动仲裁,这种情况一般会得到支持的。关于劳动用工管理(包括社会保险、员工工资、具体赔偿金额等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是一两句就能说明白的,你又不是干这个的那就更费劲了,具体你可以咨询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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