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24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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