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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A、无劳动能力
B、无生活来源
C、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D、无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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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6〕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1] :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制定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2016年10月10日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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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民政部正式发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就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列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中文名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外文名
Identification of the personnel
发布机关
民政部
发布文件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办法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6〕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1] :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制定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2016年10月10日
办法全文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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