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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轻伤的,属于()。 


A、后果特别严重
B、其他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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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包括:

(1)造成轻伤或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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