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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分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案件中,下列情形不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是()。


A、生产的假药属于疫苗的
B、生物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的
C、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D、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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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1)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3)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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