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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机器设备作价2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丙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5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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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数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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